问:我公司在2009年前有部分支出一直未在所得税汇算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2年的汇算清缴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有以前年度实际发生而未予扣除的费用,可以在发现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