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生产销售食品,对外赠送产品时的账务处理为:(单位:元)
借:销售费用
736
贷: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所得税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800元,视同销售成本 600元。应交税金(销项税额)136元,是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所以,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视同销售增值税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是企业实际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