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性质,购买的用于租赁的资产进项税应该转出,但以后年度如果资产不租赁了改为自用,那么这个资产的进项税当初转出额能否再转回来?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或有什么其他办法?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其进项税额是以上述规定中列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发票四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据。在未开展“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将购入的设备用于出租,进项税额按规定应转出,但出租后又收回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这时的进项税额再进行抵扣已经没有对应凭证,因此,在目前增值税相关规定下,所述情形进项税不能再实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