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前购买的车辆未抵扣进项税与“营改增”后购买的车辆抵扣进项税,以上两种情况,在“营改增”后进行车辆出租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否有区别?如有区别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与有形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无关。
提示: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七)款第2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