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硬件销售,同时针对客户的一些特殊要求,对硬件进行进一步的研发服务。
例如:硬件原来是大众版的,按照客户特殊要求加装了一些特殊的研发服务, 都写在一个合同里面,但硬件和服务的价款可以单独核算。
请问在“营改增”以后是否可以将硬件和服务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因此,研发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研发服务改征增值税后,贵公司向客户销售硬件同时按客户要求为其提供研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销售硬件增值税税率为17%,而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贵公司应分别核算硬件的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应按17%税率计缴增值税。
如果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未区分硬件销售额和研发服务销售额,仅在内部核算中将合同金额区分为硬件和服务,除非贵公司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企业内部和从客户处提供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硬件和服务的销售额,将从高(17%)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