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申报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时,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其实际支付投资者的工资不能扣除,但能减除每月3500元、年42000元费用。因此,投资者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适用上述条款,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八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税前扣除问题。
(三)企业和投资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参照上述规定,投资者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