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背景:
1、若广州总部以及广州以外的分公司员工的个税均汇总在广州总部所在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2、但是因为部分广州以外的地方社保局要求,分公司员工的社保需要在当地(非广州地区)缴纳;因此部分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等是由当地社保局(非广州社保局)发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9条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规定,企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补足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在计缴广州以外地区的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个税时(注:非产假期间个税是汇总在广州缴纳):(1)由广州以外地区的社保局发放给当地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等,是否也属于财税〔2008〕8号文件所述的免税部分,在广州地区也是免征个税?(2)若我公司补足广州以外地区的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是否同样属于生育津贴的性质,在广州发放该补足工资的部分差额,在广州地区也是免征个税部分?
答:1、该女职工取得当地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属于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2、《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此,按国家的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公司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没有规定单位补足工资部分属于生育津贴范畴。
而按广东省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该补足工资部分也属于生育津贴范畴。
因此,如果该员工在异地(广东省)缴纳社保,其享受的补足工资部分属于生育津贴范围,可按财税〔2008〕8号文件规定,补足工资部分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员工在外省缴纳社保,则应结合所在省的生育保险办法,按该省规定的生育津贴范围,确定补足工资部分是否属于生育津贴。如果未规定,即执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足工资部分不属于生育津贴,不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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