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江苏某建筑安装企业,在重庆市从事建安业务向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何依据?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未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该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准确、完整,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或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有证据表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准确、完整,或有个人承包行为等情况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按1%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项目完工后据实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代开发票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金。凡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