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芦山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支出能否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芦山地震灾害地区的捐赠支出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