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1月份的时候向职工发放春节过节费,去年的考核奖励等,这些能不能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呢?如果把1月份的奖金一起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里可以吗?
答:《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去年的考核奖励可以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月度奖金及过节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