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作为影视公司,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内的企业,我公司的业务中有参投电视剧的业务,电视剧发行后,我们从参投的电视剧中取得被投资方支付给我方的项目投资收益,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我们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分为固定回报和风险投资,固定回报是按照我方投入资金的使用时间取得的收益,与该电视剧的盈亏无关;风险投资是按照我方投资该部电视剧的投资比例分取该电视剧的收益:“营改增”之前我公司就上述这部分收益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营改增”之后,我公司这部分收益是否要改缴增值税?从“营改增”范围来看,没有具体的规定,是否还可以按照营业税的服务业来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参投电视剧业务,如果投资协议约定按照贵公司投入资金的使用时间取得的固定回报,该回报与电视剧盈亏无关。对于此种情形,向被投资方提供资金,取得固定收益,贵公司属于将资金贷与被投资方使用取得利息收入,贵公司应视同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由于金融保险业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的“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后,贵公司取得的固定收益仍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贵公司参投电视剧业务,如果投资协议约定贵公司是以风险投资方式投入资金。贵公司与被投资方共同承担电视剧的风险,按投资比例分取该电视剧收益。对于此种情况,贵公司取得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可能取得经济利益,也可能发生亏损不能取得经济利益。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贵公司取得的风险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贵公司不需开具发票。“营改增”后,此行为仍属于投资行为,不需缴纳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