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润滑油生产厂从商贸企业购进润滑油原料用于进一步加工。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七条规定,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规定,仅限于从生产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方能在提供抵扣凭证的情况下进行消费税扣除。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
(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请问如何理解上述规定中不一致的地方,我单位是否能扣除从商贸企业购进的润滑油原料所含的消费税税款?
答:国税函〔2006〕769号文件下发前,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产品的原材料扣除已税仅限于从工业企业购入,该文件下发后,扩大了消费税扣除范围。
因此,贵公司从商业企业购入润滑油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消费税的,其扣除已税的处理,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