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5年获得地矿公司投资入股的探矿权,现转让探矿权的收入是全额计征营业税还是差额计税?相关税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补充:注册资本全是另一股东出,地矿公司出了五个探矿权,未作价,其直接占49%股权。公司成立后支付了巨额地勘费给地矿勘查局。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9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探矿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营业额为转让探矿权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征营业税时适用差额征收的都是规定中列举的应税项目,转让探矿权不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应就转让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