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机械配件制造企业,和购货方签订销售合同时,规定不合格率不能超过2%约定,如果不合格率超过2%,购货方对我公司有一定数额质量罚款。我公司全额开销售发票。
请问老师,这样的质量罚款我公司应该取得什么票据?购货方如果给我们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此进项税?
答:根据所述情况,供货方支付给购货方的“罚款”的实质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折让行为。增值税的处理,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单》一式三联:*9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企业向购货单位支付“罚款”可通过购货单位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