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请问该条款如何理解?之前的规定都是按主营业务作为企业的性质从而划分使用80万元或者50万元的认定标准。现在新公告第七条是否应该解读为不同的业务应该分别去做分类,分别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小规模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是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另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9条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二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应税服务”项目,而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的销售金额为500万元,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大有不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做出了新规定,即“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目前,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是,对于一个企业,即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也发生应税服务的,只要有一项应税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这个企业就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