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主营加油站油品零售业务,各地加油站属于A公司的分公司,外地加油站的销售增值税发票能否由总公司代开?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总分机构应由不同税务机关管理,使用不同的税号,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外地加油站的销售增值税发票不能由总公司代开。
但如果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统一开票,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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