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为了打开产品的国外市场,我单位有意向在2013年8月份委托法国的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对产品进行广告设计并利用当地媒体进行宣传,该公司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如果是,我单位是否应代扣代缴对方的增值税?另外,我单位还计划从8月份起与该公司签订常年的咨询服务合同(电话咨询或邮件咨询),对此咨询业务,我单位是否应代扣缴对方增值税?
答: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公司向境内贵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及咨询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即贵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