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要从事道路旅客班线运输和旅游包车运输服务,“营改增”后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班线运输收入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旅游包车收入能否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若包车收入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我公司购买一辆客车,既从事班线客运又从事旅游包车服务,购买客车的增值税能否作为进项税全额抵减包车收入的销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规定: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中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七)计税方法。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因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班车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旅游包车运输服务并没有包含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范围内,达到以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应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而不得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
若包车收入适用一般计税办法,贵公司的客车因不属于专门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购买客车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