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主营业务是提供宾馆住宿服务,同时拥有场地,为货车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车费。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相关规定,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停车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货运客运场站。因此,若贵公司经营性质属于货运客运场站,则提供停车服务,收取停车的行为属于“营改增”范围,否则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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