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银行贷款后,下属单位使用并向其收取高于本次贷款应支付银行利息,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利息,是否扣除向银行支付利息后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税务处理中的统借统还业务,其资金应由金融机构提供。那么下属单位使用时,向其收取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9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符合统借统还情形的,向使用贷款单位收取的利息且不高于借款利息同时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如向下属单位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利息的,就收取的全部利息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差额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