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目前委托具有铁路运输资质的单位为购货方运输货物,我公司支付铁路运费,但开具的铁路大票托运人为委托的运输单位并非我公司。
请问该货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规定,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自2009.02.26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