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营业用房部分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因此需拆除重建,被拆部分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款。
请问收到补偿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款项是否需要做为收入?还是可以抵新建房子的建造成本?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例如:拆迁房产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账面价值50万元,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款200万元。实际发生自建房产成本310万元。(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则会计处理如下:
1、清理核销旧房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50
贷:固定资产——旧房
200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2、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递延收益
200
3、发生自建成本310万元,建新房产:
借:在建工程
310
贷:银行存款
310
借:固定资产
310
贷:在建工程
310
4、假定新建房产折旧期20年。
借:管理费用
15.5
贷:累计折旧
15.5
同时:
借:递延收益
10
贷:营业外收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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