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抵债资产,被列入拆迁范围,我单位不要领取拆迁补偿款,而是要换取房子,但房子价格高于抵债资产价格,需补差价,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二条*9款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中规定,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您所述事项为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如:拆迁房产原值2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账面价值50万元,市场价值310万元。将换取新房产市场价值330万元,支付差价20万元(未提及税费忽略不计)。会计处理如下:
结转旧房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50
贷:固定资产——旧房
200
换取新房产:
借:固定资产——新房
3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银行存款
20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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