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宿舍用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七条规定,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内设福利部门自用土地,国家税务总局仅对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明确可比照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员工宿舍用地,应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