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原有一栋通过招标外包建造的办公楼,已使用了十多年,现处置取得收入150万元,原来建造成本100万元,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150万元还是50万元?可否减去原来的建造成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你单位办公楼非购置或抵债而来的,处置时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计税依据为150万元,不能减除建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