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直接抽取地下温泉水经过了水气分离、滤渣、脱硫等加工处理后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温泉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川国税函〔1998〕294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54号)*9条第(七)款规定,成都市温泉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自行开采的地热温泉水经过了水气分离、滤渣、脱硫等加工处理,不属于天然水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抽取地下温泉水经过了水气分离、滤渣、脱硫等加工处理后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