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新的营业税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一次性预收20年的房租,是按新的细则来计算缴纳营业税还是按原来的执行,如果按新细则的计算,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前)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2007年一次性预收20年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7年、2008年按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2009年1月1日以后,对预收余款(预收20年房租扣除2007年、2008年),应在修订后一次性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