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10年通过招拍挂方式从国土资源局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价款为1440万元。公司在办理建设规划时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规划建筑向城建部门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我公司取得的土地是按与国土局的成交确认书的价格缴纳契税,还是按成交的土地价款与后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合计金额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因此,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