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根据本条选择简易计税,可否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本栏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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