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12月11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能否申请认定软件企业,能否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原回复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十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规定,经认定并可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企业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可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直至享受期满为止。
如果该企业是在2010年12月31日以后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不符合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条件。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9条第(二)项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可以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办理完认定手续后,享受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