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荷兰购买了一台二手设备,需要支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检验费3万多欧元,去银行办理付款时,银行要求提供《税务证明》。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是否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欧洲公司在境外提供贵公司检验,属于提供服务业劳务,该劳务不属于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劳务。因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欧洲公司需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欧洲公司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检测,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该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需在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