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支付的困难职工补助(*62000元),是否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9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困难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