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归集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发展项目时,将每年向境外支付的按销售收入乘以一定比例计算出的技术使用费包括在内,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答:1、《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四条规定,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因此,贵公司从事研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贵公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通常表明境外向贵公司许可使用某项技术,同时该技术已由境外开发成功。境外许可贵公司的技术不是因研究开发活动所需的,通常支付境外的技术使用费不属于研究开发费。
另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因此,贵公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如果贵公司向境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所涉技术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将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