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一片成熟市场门面房交给乙公司经营,乙公司负责市场门面房的出租,并根据需要可以对市场进行改造,甲乙双方是合同关系,没有关联关系。乙公司前5年给甲公司每年缴纳资产经营收益200万元,以后每五年调增资产经营收益10%.甲公司每年收取乙公司资产经营收益费时,能否给乙公司提供税务发票,如果应该提供发票,应开具什么种类发票?乙公司收取租金已经向承租方开具了租赁业发票,这种资产委托经营行为,如何避免重复纳税问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六款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一片成熟市场门面房交给乙公司经营使用同时收取固定收益,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并向乙公司出具租赁业发票;乙公司将租赁房产转租,乙公司也发生了租赁不动产行为,乙公司按规定应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此项业务是两个纳税主体的纳税事项,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