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采用外包方式作业,即掘进、开采等均由外雇施工单位进行,合同约定按掘进距离或出煤数量结算,煤炭销售由公司统一完成。问题如下: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时要领用我公司购进的材料(包括电费),同时抵顶工程款,那么工程归我公司,材料也是我公司购买的,在此环节能否界定为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按以物抵债缴纳增值税?
2、购进材料已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时是否应有差别?
3、如果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材料费时,会有哪些税收问题?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9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领用贵公司购进材料,材料款抵顶应付贵公司工程款行为,购入材料的所有权已由贵公司转入施工方,贵公司减少应支付工程款项。贵公司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贵公司抵偿部分材料,应缴纳增值税。该材料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向贵公司领用的材料,该材料属于提供劳务中必须的支出。没有该材料,施工单位将无法为贵公司提供劳务。在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承担材料费,即贵公司提供部分材料。对于贵公司而言,属于向施工方无偿捐赠材料,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