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大型机械制造公司,销售给客户大型机械1台,收取货款120万元。客户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机械设备有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客户将机械设备退回,因使用了一段时间,该公司退回货款100万元,20万元为客户使用费用不再退回。
请问收取客户的20万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收取的设备使用费用,应按“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