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山东省一家大型工业生产型企业,企业内负责文体娱乐活动的部门对外提供的广告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山东国税发布“营改增”相关税目注释执行参考》第三条规定,该项目执行参考: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该项目执行参考:
6、广告业务。虽无广告业务资质,但实际发生“广告业务”的,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发生对外提供广告服务,无论是否取得广告业务资质,均纳入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