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为代征印花税,代开发票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及其他零散税,而收到的税务局返还手续费收入,从今年8月1日起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从税务局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内容,应适用现行营业税政策里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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