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公司签约的演员,对外进行商业演出活动、广告宣传活动取得的收入涉及什么税?税率各是多少?
2、我公司签约演员,向其支付签约费用,对方应向我方开具什么发票?如果对方是个人,由我方代扣代缴个税时该部分费用应该作为工资薪金还是应该作为劳务费?如果作为劳务费,是否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否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劳务费开具营业税发票的起征金额是否为2万元?低于2万元是否不需要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9款规定,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文化创意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签约的演员对外进行商业演出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表演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缴纳营业税;签约的演员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活动,贵公司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业”缴纳增值税。
2、(1)如果演员是贵公司员工,签约费属于贵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贵公司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演员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贵公司凭工资支付凭证、合同等资料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9款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其中非营业活动,是指: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2)如果演员不属于贵公司员工。不论是演员个人还是其所在公司与贵公司签约,演员或其所在公司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劳务/服务类型判定适用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规定。其中对于演员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演员或其所在公司属于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贵公司应取得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演员个人与贵公司签约的,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演员个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演员向其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后,可向演员代开发票。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已代扣代缴演员的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向其支付签约费时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未代扣代缴演员的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向其支付签约费时还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再问:如果我公司签约的演员对外提供的商业演出是由其他公司组织实施的,我们的演员只是参与演出,我们是否应该按照营业税服务业来纳税?而不是文化业。上述服务是否属于今年“营改增”的范围?
再答:贵公司为提供表演劳务,该劳务由签约的演员提供,应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表演劳务不属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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