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目前有一批旧设备,2009年以后购进,进项已经抵扣。现将这批设备出售给保税区的一家生产企业,是适用出口免抵退政策?还是正常缴纳17%的销项税金?2009年以后购进设备是否与购进货物出口政策一致?
答:1、问题所述出口货物退(免)税,不论是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还是退免税办法,其实质上是退回货物的进项税额。该设备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贵公司将该使用过的设备出售给保税区(特殊监管区)生产企业,不能再适用退免税办法;同时也不能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贵公司应按17%计缴增值税。
2、已使用设备出口应执行下面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六)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