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甲公司交付部分定金给我公司,由于甲公司违约不再购买这部分货物,我公司不再返还这部分定金。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甲公司?如需开具,开何种形式的发票?如果我公司就这批货物再低价销售给乙公司,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实际并未与贵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对方因自身过失给贵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不属于贵公司的经营性收入,无须开具发票。贵公司低价将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如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如果贵公司是按公允价值销售,则产生的损失可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