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单位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员工付款)是否缴纳流转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和文件列举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问题中提到的单位食堂提供的餐饮服务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适用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营业税细则中列明了员工为单位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于单位内设食堂为本单位员工提供就餐服务,且收取了经济利益的,应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