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一营业用房部分被列入拆迁范围,因此需拆除重建,被拆部分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款,对于取得这部分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如果无需缴纳是否需要提供什么依据,如政府证明文件之类的。
答:关于政策性拆迁补偿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上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需提供正式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不征营业税、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搬迁所得可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拆迁补偿款,应计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本期互动专家:王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