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拍卖土地时缴纳的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是否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企业为取得土地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属于外购土地的成本,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再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支付的拍卖土地佣金和土地服务交易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再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拍卖佣金不属于支付的地价款,也不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费用,不能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服务交易费也不属于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费用,不能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