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2008年以前形成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母公司为境外公司,中国子公司将2008年以前形成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为境外公司扣缴所得税?是否有相关的法规参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第四条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子公司将2008年以前形成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境外母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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