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一机械制造企业从某省会城市迁入某市,迁入地税务机关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哪些资料可以办理登记手续?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出具哪些资料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1、对于纳税人经营地点变动,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该机械公司因变更经营地点,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机械厂应当准备上述证件和资料,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