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6月份前,我单位对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已计提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作为时间性差异处理,并按照会计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今年6月份,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规定,“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我单位是否应按照新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答:您的理解正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的通知》(会计部函〔2013〕232号)对该问题的解答意见明确,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贵公司如果之前的会计处理与通知中解答不符的,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