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为一家电力开发公司,在修建电力设施时提供的甲供材是否涉及缴纳增值税?如果涉及在哪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相关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参照《浙江省地税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关于调整市区建筑业税收征管相关事项的通告》规定:
将原有“甲供材”含在建筑业发票开具内容的管理办法调整为:“甲供材”列入建筑业营业税计征依据计算征收、建筑业发票仅开具收取的工程款(含预收工程款),建设方凭购买甲供材取得的发票按规定处理的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甲供材构成施工企业营业税计税基础,但作为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本,与施工方没有发生材料购销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