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用于对外销售的货物,部分留作自用,我单位能否自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若开具,是否违反税务法规?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根据上述规定,内部实物流转不涉及开具发票事项,企业不得任意扩大发票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