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汽车销售过程中代收客户的汽车装饰费,装饰业务外包给另一家汽车装饰公司,装饰公司每月支付给4S店装饰返利,4S店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4S店代收客户的汽车装饰费是否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9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上述规定,4S店代收客户的汽车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